“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企业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各地开具劳务发票只需交纳几个百分点的综合税款,也可以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再如会计师事务所,交纳6%的增值税,但购买设备等支出,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些都属于“低纳高抵”现象或行为,或者说,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给企业提供了合法节税的政策空间。 说到底,“低纳高抵”政策空间就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独立“模块”,研究、制定各自“模块”管辖范围的税收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殊不知这些政策会同时落到一个企业去执行。这种“各自为政”格局,出现“顾此失彼”问题也在所难免。“低纳高抵”就是一个例证。 “低纳高抵”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二是同一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我们分述如下。 一、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x-3 500)×y=x×25%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我们分别测试如下: (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37 6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发放工资薪金小于37 6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18 8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其他所得税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若工资发放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即3 500元,则会达到“不纳就抵”的效果。 2.劳务报酬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因此,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劳务报酬的发放额小于10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平衡点 考虑到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合计为5.5%),我们将平衡公式修改为:X×企业所得税税率=(X-5.5%X)×(1-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62893.08。 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考虑到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当X或特殊劳务报酬发放额小于62 893.08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其附加,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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