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税屋 作者:杨永义 人气: 时间:2023-08-08
摘要: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一并计算减免税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衡量企业的“型”和“利润”的,与其他小微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需注意的是,目前上述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自2019年开始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现行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

  二、政策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运用了两种形式,一是税率式减免,二是税基式减免。

  1.税率式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基式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22年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从上述优惠政策内容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优惠形式可以叠加适用。叠加后的效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税率相当于5%。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两类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小型微利企业有其他如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依然可以叠加享受。

  三、深度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个概念如何理解?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相比虽然多了两个字,但二者所代表的含义却大不相同。“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称谓,一般是对经营规模和利润额较小的市场主体的统称。从税收角度看,一般是指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3号)规定,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规定,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准确说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

  综上,小型微利企业包含在小微企业当中,若想要享受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需要满足“小型”和“微利”两个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基式减免如何演进?

  从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一定数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减计,然后减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型微利企业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型微利企业税基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序号 文 件 号 优 惠 期 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比例
1 财税[2009]133号 2010.1.1—2010.12.31 3万元以下 50%
2 财税[2011]4号 2011.1.1—2012.12.31 3万元以下 50%
3 财税[2011]117号 2012.1.1—2015.12.31 6万元以下 50%
4 财税[2014]34号 2014.1.1—2016.12.31 10万元以下 50%
5 财税[2015]34号 2015.1.1—2017.12.31 20万元以下 50%
6 财税[2015]99号 2015.10.1—2017.12.31 20-30万元 50%
7 财税[2017]43号 2017.1.1—2019.12.31 50万元以下 50%
8 财税[2018]77号 2018.1.1—2020.12.31 100万元以下 50%
9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1.12.31 100万元以下 25%
10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1.12.31 100~300万元 50%
11 财税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1.1—2022.12.31 100万元以下 12.5%
12 财税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1.1—2024.12.31 100~300万元 25%
13 财税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1.1—2024.12.31 100万元以下 25%
14 财税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5.1.1—2027.12.31 300万元以下 25%


  注:1.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开始,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开始,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2.优惠期重叠的,自新优惠期开始执行新文件规定的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如何掌握?

  根据财税2022年13号公告第二条、财税2023年6号公告第三条、财税2023年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此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相同,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理解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能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2.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居民企业。具体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加以判断。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由于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来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不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不能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月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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