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锻造厂今年8月接收了市职业高中的一批毕业生到该厂实习,并支付了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笔支付的报酬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范围,即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根据小王提供的情况,由于汉江锻造厂只与职业高中签订了1年的合作协议,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的这笔报酬。 另外,根据财税〔2006〕107号文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的规定,在支付学生实习期间报酬时,别忘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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