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6]124号 2016-4-21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大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及时传达,认真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服务单位传达《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与本地服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合理调配服务资源,引导服务单位有序开展技术服务,形成良性互动局面。 二、健全体系,全面覆盖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服务单位沟通配合,在确保对已有纳税人服务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提高对营改增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一是在营改增过程中服务企业较多的区域,各服务单位要增设办事机构和服务人员,同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全力以赴做好系统安装、操作培训、系统维护等工作。二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服务单位沟通配合,在现有的定点办公、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基础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QQ群等,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实现服务渠道多样化。 三、畅通渠道,及时反馈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现有投诉举报渠道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营改增纳税人投诉举报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及时回访,让纳税人对服务工作真正满意。各级国税机关和服务单位要严肃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投诉问题原则上平行推送,不能解决的报上级部门处理。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四、加强管理,重申纪律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不得以权谋私,更不能从中牟利,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借机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的监督管理,纳税人自愿购买的,应有纳税人签署的书面确认凭据。服务单位出售专用设备、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组织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时,严禁收费培训。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