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于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一方面,金融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对风险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及时足额合理计提各项准备,提高资产质量,客观反映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在纳税申报时,可不考虑会计核算提取的各种损失准备,应根据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坏账损失等项目,允许企业及时全额实施税前扣除,以维护税收的中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参考文献] [1]陈瑶。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2004,(5)。 [2]余伦芳。对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探讨[J].财会月刊(综合),2005,(5)。 [3]何光辉。银行呆账损失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1,(1)。 [4]任学群。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的财税比较[J].涉外税务,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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