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水费的增值税税率3%还是11%?

来源:惠州国税12366 作者:惠州国税12366 人气: 时间:2016-08-10
摘要:前述的“答复指引”即是目前税法并没有就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发票开具做出具体规定,您所述的“销售水按11%的税率”没错,但物业公司并非销售自来水,而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另,无需就3%税率作简易征收备案,否则允许按此税率开票而达到让物业公司税负平衡的目标就无效了。

提问:本人于2016年6月2日咨询了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问题,编号为:20160602162436625,你们说“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物业公司代收水费这方面问题的答复指引,允许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向所管辖业主开具相同税率的发票”现在我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问清楚:我是一般纳税人我拿到自来水公司开给我的水费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率是3%,经咨询自来水公司说申请了简易征收。

按照你们省国税指引回复,那我也开相同税率也就是3%的发票向客户收取水费,那么问题来了,我开出3%的税率之前我要去办理“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吗?

如果办理了这个备案,那自来水公司开给我司的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了,那我的税负就会增加了,本来物业公司水费都是代收代付的,这就有点违背,营改增全面减负的初衷了,如果不用去申请“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那我凭什么法律条文开出3%的水费发票?要知道税法说的销售水按13%的税率计税。望详复,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前述的“答复指引”即是目前税法并没有就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发票开具做出具体规定,您所述的“销售水按11%的税率”没错,但物业公司并非销售自来水,而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另,无需就3%税率作简易征收备案,否则允许按此税率开票而达到让物业公司税负平衡的目标就无效了。

更详细要求和操作可以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开具发票问题

2016年09月27日         东营市国税局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处理(不同地区口径汇总)

  问:我公司的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力公司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物业公司,请问我公司如何取得增值税发票?

  山东国税12366东营市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物业公司收取客户的水电费,须同时满足下述3个条件时,不征收增值税,否则视为转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由于电力公司已将发票开具给了物业公司,客户如果索取专用发票,物业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