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9-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修订] 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名的企业(附件1)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汇总代开纳税人),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个人代理人从汇总代开纳税人处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以下简称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按季未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汇总代开纳税人只能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含残疾人放弃本人从事代理服务免税)除外;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以及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可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的,且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或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依据汇总代开纳税人申报入库的代征增值税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条款修订]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1-3 1.列名企业名单 2.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 3.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规范我省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了凡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有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协议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明的企业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委托代征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对以个人代理人模式经营的直销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上报省局后,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签订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协议,对个人代理人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明确个人代理的范围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从事代理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明确了汇总代开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按月或按季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只需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其中委托代征国税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六、个人代理人按月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未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只能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税的除外。对按月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可以汇总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个人代理人放弃免税(含残疾人放弃本人从事代理服务免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享受免税的,应当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由汇总代开纳税人收集后留存备查。 八、明确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当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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