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期(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征收的各项地方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申报,涉及按次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央属行业企业社保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