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7年8月28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贺小荣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媒体记者 [林文学]: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林文学]:首先请杜万华专委向大家介绍司法解释出台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杜万华]: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有关情况。 [杜万华]: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对《解释》的制定背景、经过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杜万华]: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杜万华]:(一)关于制定背景 [杜万华]: 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杜万华]: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杜万华]: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营商环境影响十分重大,不仅影响着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着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法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创造制度优势、广泛吸纳投资的重要依托,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律制度竞争一直存在,而且仍将持续,成为公司法生机勃勃的强大动力。《解释》发布施行后,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杜万华]:第四,制定《解释》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志性事件。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是宪法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迎难而上,抓紧制定实施《解释》,解决一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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