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5]3号 2015-8-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六条“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四条“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省辖市税务机关”,第十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11日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在河南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委托具有登记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未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船舶(渔船等),应自行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省辖市税务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以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船舶核定。 第六条 [条款修订]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到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 税屋提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七条 [条款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车船税的船舶,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地方海事机构在办理登记或年度检验时,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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