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对比经营行业,纵向调查生产流程

来源:安徽国税局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横向对比经营行业,纵向调查生产流程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A板鸭厂系由原南京市某板鸭厂(乡镇集体...


  2007年2月25日,税务人员针对上述疑点,向该厂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该厂财务负责人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1.鸭毛销售是否申报收入?

  2.是否以板鸭抵工资发给职工,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3.为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基础建设时是否曾以板鸭换取建筑材料,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4.生猪屠宰收入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约谈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大谈生意难做,资金回笼困难,没有利润。评估人员对此表示理解,但同时对其经营规模与其他同类企业作了比较,指出,作为长芦地区经营规模最大的板鸭加工企业,人均产值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低,间接点明其有漏报的嫌疑。在评估人员的说服教育和事实面前,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屠宰场收入324300元和门临销售款9028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愿意补缴税款。鉴于大部分疑点尚未消除,评估人员要求其回去后对2006年度的收入组织自查。

  2007年2月27日上午,财务负责人到税务机关汇报了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了鸭毛销售38503元未入账、在基建过程中以板鸭换建材78500元、以板鸭抵工资13600元、以板鸭抵租赁土地补偿款56000元未计入销售收入等问题。在谈话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提出因许多货款尚未收回,资金紧张,税款能否延缓缴纳的要求,这又引起了评估人员新的疑问:该企业账册不健全,这部分尚未收回的货款是否已作为销售收入申报?评估人员随即将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有关政策对其进行了宣讲,要求其就这一问题进行自查。

  2007年3月2日,财务负责人递交了第二次自查报告,承认了2006年度尚未收回的销售款189856元未申报收入的行为。

  评估结果

  通过纳税评估,该企业自查补报经营收入791039元,其中屠宰场收入324300元,以板鸭换建材78500元,以板鸭抵工资13600元,鸭毛销售38503元,以板鸭抵土地补偿款56000元,未收回的销售款189856元,门临销售90280元,补申报个人所得税15051.98元。由于该企业补报经营收入还应补缴增值税,于是地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同时传递给国税机关。在国税机关补征增值税后,地税机关随即补征了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评估人员对南京市A板鸭厂自查自纠的情况,再次进行了验证,发现企业自查补申报后人均产值达99105元,远高于同地区其他板鸭厂。其他板鸭厂是否也存在与南京市A板鸭厂同类问题,又引起了评估人员的疑问。该分局随即成立了评估小组,对长芦地区的其他板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后共补税76308.12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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