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6号 2017-7-12 钟发平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政策适用范围等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节能汽车纳入减征车辆购置税范围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节能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征收车船税和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并逐步提高税额标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乘用车等节约能源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从事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上述税收政策对汽车生产、购置和使用发挥调节作用,形成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有力促进了节能汽车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底,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了减半(税率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延续了相关优惠政策,优惠税率按7.5%执行,政策执行至2017年底,到期恢复10%的法定税率。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属于临时性政策,目的是拉动汽车消费、稳定经济增长。考虑到目前汽车市场已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企业经营效益趋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愿望都较强,减税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政策执行到期即应停止执行,不宜再将每百公里5.0升油耗或者二氧化碳排放小于每公里120克的车型纳入车辆购置税减征范围。 二、关于对节能汽车给予购置补贴问题 为促进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对节能汽车实施了补贴政策。一是自2010年6月至2015年底,对购置符合条件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每辆3000元的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二是自2009年1月至2020年底,对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并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规模等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标准,逐步退坡。 实施财政补贴可以在一定阶段对节能汽车发展发挥激励引导作用。但长期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容易使企业患上政策依赖症、软骨病,导致企业缺乏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动力和压力,出现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对节能汽车建立市场化扶持机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与财政补贴相比,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企业对政策过度依赖及骗补行为。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积分交易机制,实现财政补贴向高耗能、高污染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发展成本的机制转换,提升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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