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实务中,建筑企业常常发生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需向机构所在地还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建筑企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为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等三种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向机构所在地还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思考: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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