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财税字第273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2-02
摘要: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财政部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87]财税字第273号       1987-12-02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将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三、手续费除发给代扣单位外,税务机关可以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请依照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