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85]财税260号 1985-09-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照顾承包工程作业的特殊情况,现增列以下项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按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一、按合同的规定,为委托方(雇主)代为购买材料而实际垫付的款项; 二、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它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本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局在清理过去的遗留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财政部 1985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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