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创业,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合伙,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局限,十全十美的人是不存在的。有的人擅长管理,有的人擅长营销,有的人擅长技术,一个成功的企业,一般来说在这几个主要方面都没有明显的短板,但是单一的个人是有的,所以,需要通过一定的股权设计将大家组织起来,共同来干一件事。 经常会有人问,最好的股权架构是什么样的?这个没有标准答案。例如,目前中国最成功的几个企业,华为、阿里巴巴、腾讯,他们的股权架构各不相同,但都不影响他们把各自的企业做到行业顶尖。 虽然最好的股权架构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是最差的股权架构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有标准答案的。 那就是:一辆车上不能有两个司机,最差的股权架构是合伙人平均分配。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虽然你出一千我出一千,出的资金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擅长的点不一样,他对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 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还凑合,项目做不成就拉倒,但如果做成了肯定会有矛盾。 这方面有两个例子,一个成功的例子,一个失败的例子。 先说失败的例子。 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公司,很多人都知道。真功夫最初的股权架构是,潘宇海和蔡达标各占50%,蔡是潘的姐夫。在公司初期发展过程中,潘将中式快餐进行了标准化,解决了核心技术问题,使公司连锁扩张成为可能。在快速扩张过程中,蔡发挥了擅长营销和管理的优势,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这时,双方的矛盾产生了。为解决矛盾,蔡想把潘赶出核心层,潘不甘心,利用蔡有外遇的把柄和姐姐联手控诉蔡侵占,蔡因此被判了14年有期徒刑。 由于股权纷争至今未停,真功夫的上市计划也屡遭失败。 再说一个成功的例子,海底捞餐饮股份公司。 海底捞最初的股权结构和真功夫类似,由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各占50%,但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张勇越来越显示出自身在企业经营方面的才能,另外三人逐渐落伍。 股东贡献差距大,股权比例再不变,贡献大者心态失衡在所难免。因此,股权的适时调整非常必要。 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可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甚至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上说了算。 2007年,经高人指点,张勇在持有50%股权的基础上,从施永宏夫妻手中购买其18%的股权(这其中也要感谢施永宏的豁达、格局和情怀),张勇夫妻合计持股68%,成为海底捞绝对控股股东。 从此,海底捞驶向了一条快速发展的康庄大道。并于2018年9月26日在港交所成功上市。 通过以上正反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辆车上不能有两个司机,一个公司不能没有核心。这个核心的作用就是,在意见不统一时,能够拍板说,这个事情就这么定了,大家执行吧! 下面,我们再介绍下其他几种错误的股权分配方式,并分别分析一下各自的弊端。 一般来说,常见的错误的股权分配方式有以下四种: 1、均分型 均分型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几个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权或接近平均分配。 例如:如果是两人合伙,每人分别占股50%; 如果是三人合伙,其中两人分别占33%,另一人占34%; 如果是四人合伙,每人各占25%; 依此类推。 这种股权分配方式,最大的弊端就是没有绝对的老大。在企业小的时候,大家还可以有商有量,企业一旦做大,合伙人之间相互争权夺利,内耗严重,导致企业出现问题。 即使是夫妻之间联合创业,也要尽量避免这类问题,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国庆、俞渝夫妻,就是为了争夺当当网的控制权而反目。 2、一股独大型 就是一人占有接近100%股权。 例如:如果是两人合伙,一人占99%,另一人占1%; 如果是三人合伙,一人占98%,另外两人分别占1%; 依此类推。 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大股东吃独食,小股东没有积极性,和普通员工差异不大,没有起到合伙创业的初衷。 我们前面也说过,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局限,十全十美的人是不存在的,有的人擅长管理,有的人擅长营销,有的人擅长技术,有的人有资源(资金、人脉等),一个成功的企业,一般来说在这几个主要方面都没有明显的短板,但是单一的个人是有的,所以,需要通过一定的股权设计将大家组织起来,共同来干一件事。 而这种股权分配方式使得团队创业的初衷变成了个人创业,导致的结果就是,合伙人有短板,企业做不大,而且大股东特别累。 3、博弈型 就是股东意见不合时,股东之间为掌握话语权相互博弈。 例如:如果是三人合伙,每人股份比例分别为45%、30%、25%;或者分别为50%、35%、15%;又或者是40%、40%、20%等。 这种股权分配方式,没有绝对的控股股东,谁说了都不完全算。如果股东之间意见有分歧,有可能出现小股东联合起来对抗大股东,或者小股东用自身的意志绑架大股东,使大股东有苦说不出。 像上述第三种方式,如果老大、老二有分歧,反而是老三支持谁,谁就说了算,这样小股东可能会掌握实际的权力。 4、失控型 例如,多人合伙,股份比例分别为32%、28%、23%、17%。 这种股权分配方式最大的缺点是,大股东只有32%的股权,失去了一票否决权(三分之一股份),如果遇到小股东联合起来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无法阻止,导致公司失控。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公司重大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拥有三分之一股份就拥有一票否决权,可以避免公司出现大股东不愿看到的事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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