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5-28
摘要:《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         2020-5-2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我们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联系人:王三星

  电话:010-58933759传真:010-5893416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wangsx@mohurd.gov.cn

  税 屋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5月28日

  税 屋附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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