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1]34号 2021-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2021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55元/月·人。 (二)2021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75元/月·人。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1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于7月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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