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7]270号 2007-09-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省局琼地税函[2007]208号文转发)的规定范围,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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