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建总办20号 建行总行关于调整基本建设拨改贷范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06-11
摘要: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基本建设计划确定的原“拨改贷”调整为拨款的项目,认真做好“拨改贷”的转销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建行总行关于调整基本建设拨改贷范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86]建总办20号     1986-6-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建设投拨款改为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对一九八五年由“拨改贷”调整为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处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正确反映“拨改贷”投资支出,简化会计核算手续,经研究决定,原实行“拨改贷”一九八六年调整为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其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的基建投资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帐户余额转为预算拨款。

  二、由“拨改贷”转为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预算级别,分别由建设银行总、分行开列“基建‘拨改贷’转销清单”(附式一):中央级项目(包括视同中央级项目管理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抄列清单分别下达到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负责通知有关经办行;地方级项目和中央项目中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转分配贷款指标的单位,由各分行直接通知有关经办行。

  三、经办行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通知,应审查核对,并填制“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附式二),交建设单位作为贷款转拨款的凭证,如借款帐户的余额已变动,应在转销通知书上注明变动的原因。同时,将“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上报分行,经分行审查核对后,中央级项目转报总行。总、分行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相应冲减预算贷款基金。

  四、由“拨改贷”转为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贷款如有已还本付息的一律不再调整。属于挂帐的利息(即虚收部分)由经办行直接冲销利息贷款户的余额,不转为预算拨款。建设单位已经计入建设成本的挂帐利息,应相应冲减基建投资借款和有关投资支出。

  五、转为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其贷款指标在转销贷款同时予以注销,不再办理退回手续。总、分行应按照项目预算级别相应减少下达贷款指标累计数。中央级项目授权二级管理机构分配的贷款指标,由总、分行各自减少下达贷款指标累计数。

  六、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基本建设计划确定的原“拨改贷”调整为拨款的项目,认真做好“拨改贷”的转销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此项工作应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结束。

  七、有关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拨改贷”转为预算拨款的会计处理具体事项,分别由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另文通知。

  “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印制。

建行总行

198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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