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零申报引出的一起偷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对 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 偷税案的剖析 一、案件来源 ...

----对“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 ”偷税案的剖析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大丰市国税局案源部门从江苏省国税征管平台中调取04年全市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信息数据,发现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每个月都是零申报,则把该户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继续全面查询,发现该企业从2003年2月份以后,已连续两年零申报,现象极不正常,拟作为检查任务下达检查部门实施检查,说来也巧,正在下达检查任务的同时也有群众举报该企业在2002年间因改制,有销出的货物不记销售,偷税40多万元。这一情况向市局领导汇报后,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稽查局立即建立专案小组,对该企业认真查处。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制造销售不锈钢陶瓷太阳能真空集热管、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真空管及系列产品。1998年9月份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开业,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部门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某,蔡某同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该企业于2002年底进行改制出售,因没有成功,原厂已不生产,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财务档案收归某联运公司代管,并按月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资料。该企业2002年1-12月帐面销售2589204.98元,计提销项税440164.82,进项税325820.04元,应纳增值税122432.20元,当年已申报入库。03年以后一直以零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大丰市国税局二分局。

    三、案件主办单位

    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

    四、案件的查处过程及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根据案情,按照领导的要求,稽查局于三月十七日撘建了“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专案组,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一名副局长牵头,分析案情,制定检查方案,决定采取调帐检查,发现疑点,找相关人员询问核对,必要时外调取证。

    检查人员依法将该企业2002年-2004年的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调入,对企业的进销项、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数据,发现2002年底帐面尚有库存产品130多万元,2004年底的报表上仍然反映,检查人员集体研究分析,认为存货还在仓库没有处理的可能性不大,决定分头行动,一方面找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谈话,同时安排人员到公司的仓库看货登记,结果,实地甚查确认存货全部处理售出,仓库已没有货物;通过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攻心,连续5个小时的分头询问谈话,当事人也承认,2002年底以前,企业停产准备改制,已将货物全部处理售出,也知道这笔税款应该申报缴纳,只是想顺利改制成功后明确新的法人履行纳税申报,没想到因种种原因,改制一直未能到位,资金又无着落,就存有侥幸,一直隐瞒销售,未申报缴纳税款。

    通过对企业财务帐簿上3年的应交税金、往来帐户和产成品帐户和相关凭证进一步重点检查,对涉及有应收应付款项的30多户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实,确认企业有如下违法事实。

    1、企业在2002年11月份停产准备改制,将库存的产成品和材料销售给20多个单位和个人,帐务上借记银行存款和现金,贷记其他应付帐款,合计未记销售收入1568816.41元(含税),未计提销项税金227947.68元。

    2、该企业在2002年7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接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283689.74元,税款41219.87元,付款方向是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购进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管44.2吨,价税合计234536.61元,价款200458.64元,税额34077.97元。取得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给了山东某集团。2002年11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7.63吨,价税34748.42元税额5048.91元,价款29699.51元,取得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供货单位的提货单上盖有武汉某公司的公章。2002年7月-12月共取得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税款80346.75元。

    3、2002年11月-12月企业发生运输费用,用加油站开出零售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17%的进项税金,共11份专用发票,合计已抵扣税2799.20元,其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贷:现金。

    五、案件的处理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用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2799.20元;以及该单位应计提并申报销项税227947.68元,未计提申报的行为和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所偷税款230746.88元,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15373.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3、对该企业取得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进项税金80346.7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80346.75元。

    4、该企业2002年偷税金额已超过1万元以上,同时超过当年应纳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大丰市国税局于2005年6月份分别作出了补缴税款311093.63元,罚款115373.4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于同年8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六、本案查处的几点启示

    1、选案不可忽视长期零申报户。初选本案时就有“该户是长期零申报,属于停产不经营的非正常纳税户”的推论,认为没有检查的必要,如果简单地将该户从备选名册中划去,不列为检查任务下达,这起偷税案就不能被发现。

    2、调查取证工作要迅速、快捷,不能怡误时机。检查人员在发现企业帐面有存货余额时,作出仓库不可能有相应存货的判断,如不同时分两组分头行动,而是先找人谈话,透露了信息,拖延几天再去盘库,企业就有做手脚,加以完善的机会,就会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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