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 1996-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第8条失效。 4.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八条废止。 5.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二、三条车船税,第八条土地增值税部分废止。
[部分废止]2-9略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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