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2号 2001-01-1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三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的,一律按规定对公有制单位征收契税。 二、公有制单位职工享受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优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公有制单位出售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 (二)购房者为本单位职工; (三)公有制单位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对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 (四)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条款废止]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规定的,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此规定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