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纳税重点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59号 1995-03-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税制的实行,税务机构的分设,我市国税系统的税源变化较大。我们对1994年缴纳工商税收在500万元左右的企业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我市国税系统纳税重点企业158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纳税重点户基本情况季报表,自1995年4月份改为月报表。 二、本表由专管员或征收组专职人员填写,经分局计会科复核,于每月28日将报表及软盘一并报到市局计会处。 三、各有关区县局、分局应对报表的质量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报表数字的准确性和重点户分析的质量。 对于各分局根据自己本区县确定的重点税源户,也应加强分析,提高计划分析水平。 附件: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重点户基本情况月报表(略) 3.重点户月报表口径解释(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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