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39号 1999-01-29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51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109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今年1-2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保险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财务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二、检查内容 1.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给储户的利息额超过同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以各种实物形式发放的补贴、津贴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向个人发放各种款项(包括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发放的款项)的渠道、标准、手续进行全面清理,有无漏征、少征、错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从发文之日起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1998年度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重点行业一并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较多,偷税额度较大的案件可不受检查所属时间的限制。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求1999年5月20日前基本结束,6月10日前各单位应向市局个体处报送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统计表。凡纳税义务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10万元以上的要专案上报市局个体处,抄报稽查处。 四、检查形式 1.自查:2月底前由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自查。 2.重点检查:3月-5月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 3.抽查、交叉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 这次专项检查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检查出的偷、抗税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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