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2004]128号 2004-8-18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第一条“纳税人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现就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做如下规定: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二、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对其印花税凭证加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并编号装订、盖章注销,以保存备查,然后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准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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