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52号 1997-01-2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格式见附件),统一由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凡需申请补办海关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直接向省国税局涉外处申请,经涉外处审核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办理退(免)税资料的审核,凡出口退(免)税资料不全或无原件的,一律不得审批退(免)税。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予以公告,并尽快通知有关企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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