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322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强化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根据省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安装工作必须于2000年10月底结束。 省局将制订具体的安装日程表,确保安装工作按时完成。考虑到安装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加油站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将在安装结束后进行,届时省局统一组织人员培训,统一组织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三、税控初始化工作由各地主管国税分局负责。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加油站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省局统一订购,所需计算机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解决。税控初始化软件由省局从网上发给市、地国税局,再由市、地国税局发给各主管国税分局,读卡机具配置各主管国税分局。各地所需读卡机具的数字务于2000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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