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160号 2000-05-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印制张贴。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工作宣传到每一个加油站纳税人,以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19日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决定从5月份起至10月底止,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保证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更新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取代。 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由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的安装计划安装税控装置,不得推诿、拖拉。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五、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六、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七、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罚。 八、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九、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由国税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十、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国税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凡采取本《通告》第八、九、十条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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