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7]27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7
摘要:纳检查不够深入,表现在未能很好地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审、重点检查只停留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检查上,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不够细致、深入,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费用审核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7]273号               1997-12-17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务下,在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在1995年度进行了汇缴方法的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优化服务、重点稽查的新的汇缴模式积累了经验,从而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向化迈进。从前两年我省的汇缴工作及汇缴试点情况来年看,总体上说是前时了一大步,但与做得较好的其他兄弟省市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多列费用、少报收入现象比较普通,没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纳检查不够深入,表现在未能很好地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审、重点检查只停留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检查上,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不够细致、深入,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费用审核办法;

  (3)汇缴改革的试点进展情况各地差异较大,有些环节的工作还不太规范等等。

  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后,地税机关事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本着重点突破的原则,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性、合理性审核入手,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使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达到上述目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情况,省局决定,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全面推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全面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新的汇算清缴办法,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是汇算清缴新机制得以高质量推开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宣传、培训面要广、纳税辅导要有针对性,要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及时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对财务核算力量较为薄弱的纳税人,要做好培训及必要的纳税辅导。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把所得税基础知识、最新的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报表的填写、税款的计算、帐务处理等一系列纳税知识汇编成册,供纳税人学习,正确掌握,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

  二、纳税人要准确反映财务成果,按规定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按有关税收、财务会计的规定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年度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申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三、简化纳税申报、建立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签字制度

  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一)和会计决算报表。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选定重点对象,集中税务稽查力量,重点突破

  自核自缴是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税务稽查又是督促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是汇算清缴新办法能否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制定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稽查实施办法,包括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申报结束后,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检查办法的要求,划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对象,按照各自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销售收入在500-800万元以上或应纳税所得额在50-80万元以上,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又未经执业税务师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将稽查情况分户专题上报省稽查总队。

  五、对有关违章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属虚假的纳税申报,一律按偷税论处。

  各地稽查分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他偷税行为的,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六、总结经验,稳步提高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好的经验互相交流、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典型案例介绍等。

  (二)按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包括数据软盘及主要经济指标增减变化原因的分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二)、《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和《企业所得税预征(带征)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四)。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在5月20目前将所属单位有关材料及报表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3.《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

  4.《企业所得税预征(带征)企业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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