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4]136号 2005-7-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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