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129号 2007-6-2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三、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部分废止。
为统一广州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398号)中有关普通发票丢失、被盗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部分废止]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在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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