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将库存出口货物转内销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5]241号 1995-07-31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出口企业将1992年以前购进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时,凭出口库存商品明细帐,在销售实现当期,计算进项税额,并分离税金计入当期进项税额。 二、对出口企业将199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必须凭增值税专用税票、征税证明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原件,如原件已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存的,须凭由该处盖章的退税分割单或证明,在销售实现当期,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计入当期进项税额。 对以上两点,请结合《关于出口企业将库存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征税问题的通知》、(税一[1994]408号)(见《广州纳税指南1995年第三期》有关规定执行,凭出口库存商品明细帐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由征收单位对库存商品明细帐核实后,才给予计算抵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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