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财投审[2020]52号 2020-11-25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市本级财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职责划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结算评审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南宁市本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 (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三)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涉及政府付费的项目(如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 (四)南宁市轨道交通项目除外。 二、结算评审改革的原则及相关责任要求 (一)原则: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改革,实行项目结算分类、分级负责评审的原则。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限额以上(含)的项目结算的评审以及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结果抽查工作,评审服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建设单位限额以下的项目结算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可委托市财政部门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评审协作机构进行,评审服务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为市一级预算单位或市属集团公司的,结算评审结果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 (四)建设单位:负责限额以下的项目结算的评审,结算评审需委托市财政部门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评审协作机构进行,评审服务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结算分类分级评审的限额标准 (一)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结算报审金额400万元。 (二)货物类:单项合同结算报审金额200万元。 (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结算报审金额100万元。 以上三类项目结算报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分别自行开展结算评审、审查工作,无需委托定点评审协作机构。 四、结算评审结果的运用 以下结算评审结论可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结论。 (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出具的结算评审结论确认函。 五、监督检查 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完成结算评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项目结算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结算评审结果误差大或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责任追究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协作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分别对项目结算审查结果、评审结果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中有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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