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7]3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3
摘要:对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来中国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且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应税业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函[2007]393号            2007-11-23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咨询、设计等应税劳务涉及境内、境外劳务收入划分的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境外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来中国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且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应税业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

  二、关于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应税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其应税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若有关劳务合同、协议中有载明其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价款,并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劳务量的,只就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若有关劳务合同、协议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的劳务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不能正确划分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劳务量的,应就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咨询、设计等应税劳务的征收管理,结合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

  (一)加强对服务性应税劳务的有关合同(包括其分转包合同)及其他能够准确划分该项劳务境内、境外工作量的有关资料的审核,包括:纳税人派员来中国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的书面记录,合同执行各方互发的传真资料、视频电话会议使用凭据、互联网历史工作记录、合同款项支付记录,发包方验收工作记录,合同约定总体工作量的执行进度,派遣来中国工作人员的人次、姓名、职务、工酬标准、境内外提供有关劳务的工作时间划分资料以及往返境内外的差旅证明,国内客户(发包方)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辅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对纳税人为境内客户的一个整体项目提供应税劳务但出现多个分签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纳税人为境内客户提供劳务的该项目为整体单位归集有关合同并作汇总审核。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市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73号)第二条中“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证明文件难于正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按不低于50%的比例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局审批。”以及原市局《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04号)第二条中“但173号文补充内容第二条规定的不低于50%的划分比例,比照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60%。”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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