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5]95号 2005-8-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核制度。 二、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征收管理,亦可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方式进行征管,实行按年申报一次。 三、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要依照湘地税函[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连续2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可参照对下岗再就业经营户的管理办法实行有效控管。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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