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61号 2006-0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文(福建电信有限[2005]1462号)。2005年该企业IP城域网、中继传输无线接入网以及SHLR技术改造项目已获福建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委贸发展[2005]14—19号)同意。设备总投资43894万元,符合规定可用于抵税的金额18078万元。 另外,经批准的2004年度IP城域网和无线接入网项目技术改造中,部分设备于2005年付款,并入2005年度投资额,符合规定可用于抵税的金额为2355万元。 上述两个项目符合规定可用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合计20433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决定,准予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设备投资额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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