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71号 2000-06-12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案件复查工作由各级稽查管理部门组织。市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稽查局一年组织一次交叉复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可结合各种检查,对所辖的各税务所查处的税务案件进行交叉复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制定的复查工作计划,应报送市局稽查处备案。 二、在复查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案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执行,使用税务稽查文书。 附件: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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