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19号 1998-02-23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要按省国税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三、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证和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进行欠缴税款的清理。 五、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对其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的进项税额,要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按增值税帐务处理规定调整到有关科目中。 六、各地对这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布置,集中力量,务于3月底前完成,并将取消户数、欠税清理、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款处理等情况,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