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9]129号 财政部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8-24
摘要: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财政部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财综字[1999]129号        1999-08-2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财政部

1999年8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