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98号 1995-08-30 为了加强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上述税种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主管部门将自用的房产出租给其属下的企业,再由其属下的企业转租给其它单位而租金作价属偏低的情况,在征收房产税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规定执行。 二、对已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如未能如实申报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又被税务部门查出应补缴的税款的,则不予减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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