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158号 1996-07-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省城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市区内公共汽车及广州市市区内的出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运票据。 二、道路客运票据(含行包票据)统一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道路客运票据的式样,由省交通厅设计并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定。道路客运票据的样本另发。 三、道路客运票据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制定印制计划,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印制通知书”,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发票印制通知书”送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定点厂印刷,并直接向发票印刷定点厂结算印刷费用。 四、对有固定运输车辆和经营场所,财务和票证管理制度健全,道路客运票据使用量大的运输企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省统一的客运票据式样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定点厂自行印制,但印制时须先填写《订购客运票据申请审批表》,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到发票印刷定点厂印制。批准自印的票据,票头必须加冠运输企业的全称。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售票的运输企业,必须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事先印明票据格式,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六、使用道路客运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票据管理人员,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和分户登记薄,并按月(季)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道路运输票据购(印)、用、存情况表》。 七、本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已按原客票的格式印制,并已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客票,可继续使用,其他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客票,一律停止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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