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1]24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9
摘要: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但其中有国有股等股份参股的,其剩余利润征税可按下列口径计算:将企业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然后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1]244号              2001-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2.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三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各类职工技协、技术贸易单位支付个人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各类职工技协、技术贸易单位组织人员完成技贸合同(任务),支付给个人报酬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支付的对象应限于承担项目任务的有关人员,凡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应详细登记报酬获得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各类职工技协、技术贸易单位在支付给上述个人的报酬的同时,应按以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上述个人所取得的报酬,单独作为取得者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扣除任何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项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改制企业员工获得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改制企业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的,不能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改制企业代扣代缴。

  三、[条款废止]关于私营企业税后剩余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补充规定

  1、甬地税一[2001]201号文所规定“私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是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法定公积金部分。

  2、从2000年起凡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其税后剩余利润分配、投资额未达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后剩余利润30%(不包括30%)且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二年起,应就其挂帐的税后剩余利润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确定200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分配、投资额占企业当年税后剩余利润的比例时,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以前年度为亏损的,允许先予以扣抵,按扣抵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计算基数;以前年度为盈利的,以该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作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计算基数。

  4、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对其已按规定就其税后剩余利润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及时进行帐户处理。

  5、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但其中有国有股等股份参股的,其剩余利润征税可按下列口径计算:将企业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然后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职工个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企业单位可比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一律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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