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572号 2003-09-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关于其下属单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油销字[2003]118号),要求对其所属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审核,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成品油销售网络进行了重新整合,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安徽分公司”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代理母公司在安徽省的经营管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控股企业(详见附件1),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有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企业(详见附件2),一律以各省辖市销售分公司为纳税成员企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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