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电脑生成的定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357号 2000-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电脑生成的定单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对于用计算机联网订货,不签订购销合同的,不征收印花税;但如果将定单打印出来作为购销合同使用的,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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