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116号 2004-05-2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月1日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已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库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