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189号 2005-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方便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经研究,决定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指定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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