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189号 1996-07-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含四个县级市)举办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招商会、订货会、商品(技术人才)交流会、交易会、灯会、书市、花市、文化艺术节、欢乐节、旅游节……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这些活动名称如何,只要其活动具有商品、资金、人才、信息、劳务、运输、无形资产,不动产市场性质的),以及市场内设置的服务、中介机构,经营期在60天以上的,应于领取《市场登记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照规定见附件)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所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我市现行税务征管分工,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和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场的开办期不超过60天的,除各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征管外,市场开办者应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或取得有关营业许可证照之日起的7天内,到市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一、二点所述的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市场的纳税人。 三、经营市场的纳税人在本通知公布前已开业县本文发布后仍在继续经营的,如果未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处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办税务登记。 四、经营市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帐薄,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五、经营市场的纳税人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如实按期申报纳税,并同时附送进场经营的摊档名称、档主姓名、座落位置、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号码、发证税务机关等有关资料。对进场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征管分工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经营市场的纳税人与进场经营的纳税人不属同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务机关收到上述附送资料后,应在三天内转给进场经营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六、经营市场的纳税人有偿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服务发票》,不能以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经营市场的纳税人流通使用的各类市场门票、游乐票、娱乐票等,应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印、承印,否则作伪造发票论处。 七、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 1996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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