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4]45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纳税人填妥《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申请表》(附件四)后,携带需发行的税控设备以及确认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资格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4]459号             2004-12-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增购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设备”),必须携带税务机关发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市级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二、服务单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表》(附件三)向区、县级税务机关确认购置税控设备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收齐设备款后,将税控设备交付纳税人。

  三、纳税人填妥《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申请表》(附件四)后,携带需发行的税控设备以及确认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资格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完成发行工作后,打印《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1份由税政部门留底备查,另2份连同已发行的税控设备退回纳税人。

  五、纳税人可凭《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向服务单位联系有关税控设备安装事宜。

  六、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

  1.国税函[2004]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表

  3.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申请表

  4.领购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流程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