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9]2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16
摘要:市内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精神,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9]225号              2009-07-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9]9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局经管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问题

  为规范管理,跨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及时向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出具我市统一规定格式的有效证明,并在出具证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我市统一规定的有效证明格式见附件3.

  二、[条款废止]关于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问题

  市内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精神,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7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